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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注意!问题疫苗引爆朋友圈!家长狂翻疫苗本 长生生物25万支劣药去哪了?

深圳梦 2019-10-08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东岳社、知识分子


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风波尚未平息,7 月 19日晚间,长生生物的一则公告,彻底将公众的早已郁积多日的愤怒情绪引爆。


长生生物公告说,他们收到了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一批 " 百白破 " 疫苗 " 效价测定 " 项不符合规定、是劣药,罚没款总计 344.29 万元。


其实早在2017年11月,国家食药监局已经要求停用长春长生批次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这只是下达了处罚结果。


但蹊跷的是,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去年 10 月 27 日就已对此立案调查,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却从没有在之前的公告及 2017 年年报中对此予以披露。


此外,处罚决定书中写道,没收库存的剩余疫苗 186 支。但在库存之外,已有 252600 支问题疫苗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些疫苗去哪了?


接种百白破疫苗是预防儿童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的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百白破疫苗需接种 4 剂次,分别于 3、4、5 月龄和 18 月龄各接种 1 剂次。事关孩子的健康,不少母亲的第一反应是 " 看看自己儿子的疫苗接种本 "。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可以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上的疫苗接种记录,与公布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号进行对照,判断是否接种了相应批号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也可以咨询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协助查询所接种百白破疫苗的批号,判断是否接种了相应批号的不合格疫苗。


而据新京报报道,此次因狂犬疫苗“造假”涉事的主角长生生物,以91.59%的毛利率占据行业首位,甚至高于贵州茅台。康泰生物长春高新紧随其后。上述疫苗企业中的几家巨头均曾卷入疫苗安全舆论危机。


人民日报山东分社谈问题疫苗

来源:东岳客

原标题:《问题疫苗事件:不能任由恐慌、愤怒情绪蔓延,相关部门须及时回应关切》


这几天,因为问题疫苗的事,山东的家长们炸了,恐慌、愤怒情绪不断蔓延。在东岳客的朋友圈,愤怒的人们用刷屏表达着愤怒。


梳理近几天的新闻,事件起初看起来并不复杂。


7 月 15 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问题,问题疫苗的盖子因内部人举报而揭开。吉林省食药监局已收回其《药品 GMP 证书》,同时叫停其狂犬疫苗的生产,有关调查仍在进行。


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表示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


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声明称,此次所有涉事疫苗尚未出厂销售,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


然而,长春长生单方面的质量保证并不能给公众信心,尤其是近几年使用过其疫苗的人们,担忧情绪日渐积累。


7月18日,山东疾控中心发布信息,宣布山东省已全面停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但仅仅两天后,关于问题疫苗的舆论再度爆发。


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公示: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这条处罚信息,针对的是2017年11月的一起违法事件。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食药监总局已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经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


疫苗事件的刷屏代表了反映出了公众的普遍担心。


1、“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是什么?生产记录造假对涉事疫苗实际功效有何影响?


2、现在是全面停用了,之前打过的呢?


3、如果疫苗不管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而百白破疫苗的“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也让家长们忧心忡忡。仅山东超过25万支疫苗的数量,更是引起更大范围人群的恐慌。由于百白破疫苗大多接种给六岁以下的婴幼儿,家长们的愤怒也就不难理解。他们关心:


1、问题疫苗无效的同时,会否对孩子身体产生不利影响?


2、自己的孩子还是否需要补种?


3、对于此类多次出现疫苗安全问题的企业,难道仅仅罚款几百万元就过关了?


更恶劣的后果仍在不断显现。有公众对国产疫苗的安全性产生普遍怀疑,刚刚从两年前“过期疫苗”案中缓慢恢复的信任似乎又要重回谷底;


有自媒体顺藤摸瓜,挖掘出长春长生、武汉生物、北京民海三家疫苗生产企业之间的疑似关联,很多人“细思恐极”;


有人已经对疫苗本身产生不信任感,对接种疫苗有了排斥情绪。种种舆情不断冒出,真相和谣言齐飞,公众在这些信息中愤怒、恐惧、迷失,很多人甚至怀疑,这其中是否还有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


事实上,在2017年11月5日时,山东疾控中心曾针对当时情况,发布了《效价指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相关问题解答》,对于公众关心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回应。


如今的局势,则要求各地疾控等部门必须及时给出更有说服力的回应和更有力的行动。


四问长生生物百白破疫苗旧案:25 万支劣药今何在?

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庄胜春 杨钧天 徐菁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长生生物背后究竟有多少疑问待解?


一问:为何时隔近 9 个月才公布处罚决定?


7 月 15 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问题,问题疫苗的盖子因内部人举报而揭开。截止上一个交易日,长生生物股票已连续 5 天跌停。


期间,另一个盖子又被打开。7 月 19 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收到关于 " 百白破 " 疫苗旧案的处罚决定书。


7 月 20 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在官网公开了这一决定书,落款处日期是 7 月 18 号。


这一决定的作出,距离旧案立案,已过近 9 个月之久;而距离狂犬病疫苗事发,仅过了三天。


这样的时间安排是出于怎样的考虑?中国之声记者昨晚多次拨打吉林食药监局多位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或挂断了记者来电。


二问:问题疫苗去哪儿了?


处罚决定书中写道,没收库存的剩余疫苗 186 支。但在库存之外,已有 252600 支问题疫苗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些疫苗去哪了?


公开报道中,《新京报》一篇发表于去年 11 月 5 日的报道有所提及——报道引述山东食药监局市场处负责人的话说:1、有关部门正开展召回工作;2、问题药品已全部封存。3、这批药安全性没问题,是效价不达标,目前没发现接种这批疫苗出现问题的案例。


关于安全性的说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给予证实: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接种安全性风险没有增加。


但究竟有多少疫苗流入市场?是全部封存了,还是的确有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多少?有没有孩子因为问题疫苗患病、健康受损?家长们如何判断自己的孩子接种的是不是问题疫苗,有无救济渠道?中国之声记者昨晚试图就此询问山东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没有得到答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则表示,周一再考虑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三问:长生生物是否有所隐瞒?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当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直到三天前,长生生物才打破沉默,披露了处罚事项,并承认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


另有《上海证券报》报道显示,在长生生物 2015 年年报中,公司百白破批签发量约 562 万人份,位列公司在售 6 种疫苗产品之首。在 2016 年、2017 年公司年报中仍称,长春长生在售产品包括百白破疫苗等,但疫苗的批签发量却没有披露。另一个变化是,百白破也消失在近两年公司的在售产品图片列表中。


究竟公司何时停止了百白破疫苗的生产?公告没说。


7 月 20 日,深交所发布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对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涉及产品占公司营收的比重、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做出补充说明;另外,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其他事项。


在同一天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也谈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她表示,随着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其他类型重大事项的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问:吉林省食药监局处罚是否过轻?


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涉事百白破疫苗,共没收违法所得 85.88 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258.4 万元。


25 万支问题疫苗,加起来才罚了 344.29 万元,质疑声不少。


但处罚决定书中也明确了处罚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但另一方面,《药品管理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之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三倍处罚的确已是 " 从重处罚 ";至于是否 " 情节严重 ",认定存在难度,暂无证据佐证涉事百白破疫苗造成了较大影响。不过,他们也同时表示,我国目前对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较轻,警示不够。


有资深律师建议,类似行为应十倍处罚封顶,但他也坦诚,现行《药品管理法》15 年才修订过,短时间内再修订可能性不大。


美国的疫苗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长春长生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来源:知识分子( 微信号 The-Intellectual)


撰文 | 王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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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生物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并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而在去年10月,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令人惊讶的是,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到最近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我国疫苗领域的现状:即从生产到监管,疫苗问题多多。究竟如何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让中国老百姓尤其是婴幼儿能接种上安全、有效的疫苗呢?在预防性疫苗和药品的安全性监管方面,美国在世界各国可谓是最为严格的,研究、学习该国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使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少走弯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就主要根据美国疾控中心(CDC)网站的有关疫苗安全监管内容,介绍一下美国的疫苗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在世界公共卫生领域最为成功的案例应该算是利用接种疫苗来大幅度降低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正是由于疫苗的使用,当年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天花才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彻底灭绝,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也几近根除。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批准疫苗上市之前,疫苗已经被科学家们严格试验、检测,证明是安全、有效的。疫苗是目前人类对付传染病最好、也是最经济的武器。然而,没有任何一种疫苗是100%安全或有效的。个体之间免疫系统的的差别导致有些人(包括儿童)在接种疫苗后,或者并无保护效果,或者有副反应(严重的还可能致死)。但是,和药品不同的是,疫苗是给健康人(其中许多是儿童)使用的,因为严格的安全标准是必须的。由于接种疫苗对人们而言是普通而又容易记忆的事,在接种后发生的任何疾病都可能会归罪于疫苗,事实上,许多疾病和疫苗接种并没有关系,只是恰好在接种后的并发的。所以,利用科学方法和研究认定真正的疫苗副反应尤其重要。 




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赔偿法案




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由于接种百白破(即: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疫苗而产生的伤害(大概、可能是)的法律诉讼案件显著增加,使疫苗安全问题成为公众的焦点。这种情况有点类似现在的中国。尽管缺乏科学证据证明原告或其监护人所受伤害是由于接种疫苗而产生的,但是美国的法庭仍然判决赔偿。这些法院判决结果直接导致疫苗生产商的风险大增,疫苗价格自然也飙升,几家疫苗生产商受不了,干脆关门大吉。因此,疫苗变得短缺,公共卫生官员担心流行病会卷土重来。因此,为了减少疫苗生产商承担的风险和公共卫生的担忧,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NCVIA),这个法案对于美国的疫苗监管在多个方面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该法案的通过对于美国的疫苗安全有里程碑意义,我国现在也亟需通过类似的专门法律,现在我国不少家庭(尽管比例并不高,但是绝对数字不小)由于自己的孩子接种疫苗导致的残疾甚至死亡索赔无门,整个家庭因医治、照顾孩子而陷入贫困、痛苦之中。美国NCVIA法案的通过,直接产生了如下结果:


1. 成立国家疫苗项目办公室(NVPO), 专门协调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所有和疫苗接种相关的所有部门的活动,包括CDC、FDA和健康资源和服务管理局(HRSA)


2. NCVIA法案要求所有管理疫苗的卫生机构在每次给疫苗被接种者接种疫苗前,必须向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疫苗信息声明”(VIS)。这些疫苗包括上述的百白破、脊髓灰质炎以及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乙肝、B型流感嗜血杆菌和水痘等。每个VIS的内容包括对每个要预防的疾病的简单描述以及疫苗的风险和益处。美国CDC开发了VIS并将其分发给各个州和地方上的卫生部门,以及医院等卫生机构。


3. 根据NCVIA法案,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应运而生,专门用于赔偿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这种赔偿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下文将会更详细介绍。


4. NCVIA建立了来自美国医学科学院(IOM, 我国尚无类似组织)的委员会来审阅有关疫苗副作用的文献资料。这个委员会得出结论:目前人类对于和疫苗有关的风险的知识仍然很有限。




疫苗安全监测:批准前阶段




和药品类似,预防性疫苗在批准上市之前,要经过严格的临床前和临床试验以确保其安全。首先,会用计算机预测疫苗将会如何和免疫系统相作用。然后科研人员会对疫苗在动物身上做试验,这些动物包括老鼠、豚鼠、兔子和猴子。在疫苗成功通过这些临床动物试验后,FDA才会批准在人身上进行临床试验。参加这些临床试验的人是完全志愿的。许多人选择牺牲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学进步。在所有志愿者参加这些临床试验之前,他们都会收到知情同意书,以确保他们都理解试验的目的和潜在的风险以及他们愿意参加试验。


疫苗获批上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长达10年甚至更长时间。和药品类似,疫苗获批前也要进行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即一共三期)。简单而言:I期临床需招募20-100志愿者,耗时几个月,主要是评估疫苗的基本安全性和确定最常见的副作用;II期临床则需要几百名志愿者,耗时几个月到两年,主要是确定疫苗的组分,多少剂量是必要的,更详细、更多的常见副作用。III期临床则需要几百名至几千名志愿者,耗时几年, 所以III期临床试验是疫苗获批上市前最后阶段的试验,也是最重要、耗资最大的。由于接种疫苗的试验组可以和没有接种疫苗的试验组直接比较,所以研究人员可以确定疫苗副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疫苗必须要经过临床试验才可批准,有些针对恶性传染病的疫苗,如被CDC认定为A类病菌(危害性最高级别)的炭疽杆菌,由于医学伦理等原因,炭疽病疫苗不可能在人身上进行试验,所以对此类疫苗,FDA豁免临床试验。当然这类疫苗,一般民众无需接种,在美国主要是用于战略储备,以备不时之需(如遭遇生物恐怖袭击时),因为炭疽杆菌是理想的生物武器的原材料。




疫苗安全监测:批准后阶段




在疫苗获批用于公众使用后,其安全性会继续被监测。FDA要求所有的疫苗生产商在每个批次的疫苗在上市之前要提交样品,并且,疫苗生产商还要将他们对疫苗安全性、效力和纯度的检测结果同时提交给FDA。每一个批次都需要检测是由于疫苗对于环境因素如温度很敏感,在生产过程中也可能被污染。在过去10年中,FDA总共只有主动强制召回三个疫苗批次:一次是由于标签错误;另一次是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第三次是由于FDA在一个生产工厂发现可能的制造问题。当然这些召回事件并不包括更多的由疫苗生产商发起的主动召回,最近的例子有2013年12月16日,美国默克公司通知FDA主动召回Gardasil®疫苗(人乳头瘤病毒四价疫苗,用于预防宫颈癌),原因是在制造过程中由于玻璃破碎导致为数极少的包装瓶可能混有极微量的玻璃碎渣。


尽管临床试验提供了疫苗安全的重要信息,但由于试验人数相对较少(几百到几千),数据总是有限的,只有当疫苗被数以百万计的人接种后,罕见的副作用和延迟出现的副作用才会被发现。因此,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一套监控系统用以检测接种疫苗后的不良反应。这个系统称为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系统(VAERS)。这一系统对于美国监控疫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将简单介绍。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系统




VAERS于1990年由美国CDC和FDA联合建立,该系统用于收集和分析目前与美国批准的所有疫苗有关的不良反应(副作用)。不良反应定义为在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健康影响,这个影响可以和疫苗有关,也可以无关。在2008年,VAERS共收到25000个不良反应报告。其中,9.5%为严重反应(引起残疾、住院、威胁生命的疾病和死亡)。任何人均可向VAERS系统提交报告。尽管VAERS可提供有关疫苗安全的有用信息,但是,其数据还是有限的,因此,研究人员在近年来开始采用大规模数据库如VSD(Vaccine Safety Datalink,疫苗安全数据链),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谈,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点击参考文末的CDC的资料。




国家儿童疫苗赔偿法案




如前所述,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赔偿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的个人,这种赔偿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所谓无过错意思是说提出索赔的人无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商的过失所引起的。NVICP覆盖所有针对儿童的常规推荐疫苗,赔偿方案根据疫苗伤害表,该表总结了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该表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医学文献讨论确定的。美国根据这个列表建立起了疫苗救济基金。基金来源于列入疫苗伤害表中的疫苗收缴的税金。法律规定对列入该表的疫苗每售出1个接种剂量要交纳0.75美元税收,作为救济基金来源(作者注:以上两句引自凤凰网)。个人及其家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第一种是说明其伤害(上述疫苗伤害表中所列的)是在接种疫苗适当的时间间隔后发生的。其它两种方式包括证明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伤害或表明疫苗加重了接种前就已有的健康状况。


我国不少儿童在接种疫苗后,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不良反应,有的导致终生严重残疾,这些儿童的家庭理应得到赔偿,美国的NVICP国家赔偿机制以及“无过错”原则对于我国以后制定相关法律,相信会很有借鉴意义。美国的NVICP已经实施近30年,而我国这方面还几乎是空白,为了受伤害的儿童的家庭及时得到赔偿,我国的相关部门能否早日制定、通过相关法律?


主要参考资料:

History of Vaccine Safety:http://www.cdc.gov/vaccinesafety/vaccine_monitoring/history.html

后记:本文谨为普及疫苗安全知识,减少公众对疫苗的误解甚至恐慌,欢迎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本文主要内容2014年1月8日发表于《中国科学报》第8版,标题为《美国监管疫苗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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